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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家危险化学品企业被罚,原因在这!赶紧对照自查
时间:2019-07-03 16:12:22浏览量:4348

  6月24日,山东省应急厅公示了第一批危险化学品异地重点执法检查处罚信息,涉及21家企业及1名自然人。这些企业和个人为何被罚?企业如何做到守法生产?让我们来了解一下:

  NO.1

  5月22日,省应急厅第一检查组会同济南市、济阳区应急局对济南鼎创双济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及苯乙烯和丙烯酸的设备设施未设置必要的安全联锁及紧急排放系统。济阳区应急局依据《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NO.2

  5月23日,省应急厅第一检查组会同济南市、济阳区应急局对济南弘丰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后,未及时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氯乙酰氯生产工艺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氯),未根据工艺安全要求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和紧急停车系统。济阳区应急局依据《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NO.3

  5月21日,省应急厅第一检查组会同济南市、平阴县应急局对北杉化学(济南)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平阴县应急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NO.4

  5月21日,省应急厅第二检查组会同淄博市、沂源县应急局对淄博汇佳橡胶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3万吨/年橡胶填充油装置二层北侧循环氢管道法兰缺少静电跨接线、氢气管线大部分法兰未跨接;新氢缓冲罐只有一处接地;新氢压缩机西侧一处防爆操作柱、防爆接线箱外壳未接地;TV-8104阀组压力表损坏。沂源县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NO.5

  5月27日,省应急厅第二检查组会同淄博市、桓台县应急局对淄博汇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原材料干燥搅拌电机机壳未接地;氢氟酸东罐区北侧硫酸电机外壳未接地;硫酸罐(V302)、尾气处理放空管无防雷接地设施。桓台县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2.6万元的行政处罚。

  NO.6

  5月29日,省应急厅第二检查组会同淄博市、临淄区应急局对山东蓝帆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醇岗(加氢工艺)岗位班长李国华、副班长张庆杰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而上岗作业。临淄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2.9万元的行政处罚。

  NO.7

  5月30日,省应急厅第二检查组会同淄博市、临淄区应急局对淄博春旺达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的要求。临淄区应急局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NO.8

  5月24日,省应急厅第二检查组会同淄博市、高青县应急局对山东汇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在作业场所(地磅室、巡检室)设置相关安全设施。高青县应急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NO.9

  5月25日,省应急厅第四检查组会同潍坊市、滨海区应急局对山东海利尔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编号FSH-AGKJL01-0001239的动火作业票上,作业安全措施中写明“加盲板”,但没有开具抽堵盲板作业票;丙烯腈装卸区、罐区、小罐区(丙烯醛)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危险化学品警示标志。滨海区应急局依据《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2.4万元的行政处罚。

  NO.10

  5月30日,省应急厅第四检查组会同潍坊市、青州市应急局对青州天安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人员孙凤良、李雪松证件于2018年4月到期未复审;临时用电(编号002)作业人员房宪祯低压电工操作证到期未复审;编号001动火作业票上的动火人员未取得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工种未填写;装置停工进装置界区加装盲板,未提供盲板作业票;芳构装置界区、富气压缩机区域、轻烃泵房等作业场所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识和危害告知牌;抽查5份职工三级教育培训档案,赵小勇、朱永胜、王化峰培训教育学时不足,冯伟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卡空白,刘惠无教育卡。青州市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9.2万元的行政处罚。

  NO.11

  5月23日,省应急厅第四检查组会同潍坊市、寿光市应急局对寿光市永康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对外来施工队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寿光市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

  NO.12

  5月24日,省应急厅第四检查组会同潍坊市、滨海区应急局,对山东瀛洋香精香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动火安全作业(编号:DH-190516001)作业地点为在运行易燃易爆罐区,未执行一级动火作业制度;多聚甲醛原料库入口安全警示标识不全,无危险化学品标识。潍坊市应急局依据《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罚款2.8万元的行政处罚。

  NO.13

  5月28日,省应急厅第四检查组会同潍坊市、昌邑市应急局对潍坊通润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不符合规定,2018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不足。昌邑市应急局依据《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NO.14、

  15

  5月29日,省应急厅第四检查组会同潍坊市、诸城市应急局对诸城泰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执行检维修和动火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氰酸燃气热风炉项目,签订的安全合同书未明确甲方的安全管理职责,工程无施工方案,未办理相关作业票证,无施工监督检查记录,无风险告知和安全交底记录。诸城市应急局依据《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7.5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副总经理刘伟峰作出罚款0.6万元的行政处罚。

  NO.16

  5月26日,省应急厅第六检查组会同聊城市、东阿县应急局对东阿东昌焦化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粗苯工段2个汽包安全阀根部阀未锁定;煤气压缩机东1个汽包未设安全阀;车间员工使用非防爆手机;焦炉车间地下室使用非防爆通风机,煤气管道远程控制阀执行机构不防爆;粗苯操作室2台电话机不防爆;排渣泵和下液泵的防爆控制开关上缺少螺栓6个;煤气压缩机北侧3台循环水泵电机不防爆;循环水南侧一电气控制箱内有裸露电源线头;地下室南侧一台防爆电机的接线密封口螺栓缺少,防爆等级不够;交换机房室内钟表不防爆。东阿县应急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NO.17

  5月22日,省应急厅第六检查组会同聊城市、高唐县应急局对山东鑫淼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执行检维修和动火、有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多份作业证没有进行作业前分析,动火分析与作业的时间间隔超过30分钟,焊接作业没有办理相应的临时用电作业票,编号为XM20190408的受限空间作业未进行氧含量分析,签批不完整。高唐县应急局依据《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NO.18

  5月26日,省应急厅第六检查组会同聊城市、冠县应急局对冠县新瑞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抽查2019年3月23日教育培训档案和当日糖化、蒸馏岗位交接班记录,发现参训人员名单中的梁中超、邱振国、刘泽郡、韩克瑞、姚书波5人实际当班操作,与培训记录不符。冠县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

  NO.19

  5月23日,省应急厅第六检查组会同聊城市、临清市应急局对临清市康泉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执行动火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临清市应急局依据《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NO.20

  5月24日,省应急厅第六检查组会同聊城市、阳谷县应急局对山东金鼎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阳谷县应急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NO.21

  5月22日,省应急厅第六检查组会同聊城市、茌平县应急局对茌平县诚远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未设紧急停车系统、安全仪表系统;DCS控制系统无操作规程,DCS控制系统不能起到自动控制切断的作用;DCS控制系统未进行正规设计,现场采用普通小型空压泵;厂区洗眼器缺少(仅有2个),服务半径不符合规范要求;抽查编号为AQ-SX-002的受限空间作业票,发现作业前无岗位当班班长验票时间,涉及临时用电未办理临时用电作业票,氧含量测试栏填写错误。茌平县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12.75万元的行政处罚。

  NO.22

  5月23日,省应急厅第七检查组会同滨州市、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心对无棣海洋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无棣海洋化工有限公司车间涉及氯化工艺,操作工任树连、王居海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而上岗作业;安全生产费用未做到专款专用。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编后

  行政处罚是手段而非目的,目的是为了让企业纠正违法行为,并使同类企业主动预防违法行为发生。山东省将持续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对关键岗位人员无证上岗、高风险作业违章、安全设施设备防线失守、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合规等违法行为进行“手术治疗”,坚决压减重大事故隐患,切实提高企业违法成本,让企业不敢违法、不能违法、不想违法;继续加大宣传曝光力度,依法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增强执法震慑力和影响力,不断巩固放大执法检查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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