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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指标要求相关标准法规梳理
时间:2019-07-11 16:20:08浏览量:4738

  加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一直是常抓不懈的工作。如何确保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安全使用,就是要降低饲料中的有毒有害物质,严控饲料中的致病微生物,合理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严格按照规定的用法用量要求使用。食品伙伴网梳理了有关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指标要求方面的标准法规,旨在帮助生产者和使用者明确相关规定,合理生产和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一、通用要求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第十八条规定,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组织生产,对生产过程实施有效控制并实行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第二十条规定,出厂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包装,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的规定。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业部令2014年第1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原料采购验收制度和原料验收标准,逐批对采购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原料验收标准应当规定原料的通用名称、主成分指标验收值、卫生指标验收值等内容,卫生指标验收值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的规定。企业应当每3个月至少选择5种原料,自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其主要卫生指标进行检测;企业应当每周从其生产的产品中至少抽取5个批次的产品自行检验主成分指标。维生素预混合饲料检测两种以上维生素;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检测两种以上微量元素;复合预混合饲料检测两种以上维生素和两种以上微量元素;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检测粗蛋白质、粗灰分、钙、总磷。

  饲料添加剂的安全使用方面,原农业部发布的第2625号公告对《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进行了修订,饲料企业和养殖者使用饲料添加剂产品时,应严格遵守“在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最高限量”规定,不得超量使用饲料添加剂。

  饲料企业和养殖者使用《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铁、铜、锌、锰、碘、钴、硒、铬等微量元素饲料添加剂时,含同种元素的饲料添加剂使用总量应遵守本《规范》中相应元素“在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最高限量”规定。

  仔猪(≤25kg)配合饲料中锌元素的最高限量为110mg/kg,但在仔猪断奶后前两周特定阶段,允许在此基础上使用氧化锌或碱式氯化锌至1600mg/kg(以锌元素计)。

  饲料企业和养殖者使用非蛋白氮类饲料添加剂,除应遵守本《规范》对单一品种的最高限量规定外,全混合日粮中所有非蛋白氨总量折算成粗蛋白当量不得超过日粮粗蛋白总量的30%。

  关于三聚氰胺的限量要求,原农业部公告第1218号规定,饲料原料和饲料产品中三聚氰胺限量值定为2.5mg/kg,高于2.5mg/kg的饲料原料和饲料产品一律不得销售。

  关于宠物饲料的要求,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0号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宠物饲料的规定,《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组织生产,对生产过程实施有效控制并实行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宠物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宠物饲料产品,其卫生指标应当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0号附件《宠物饲料卫生规定》的要求。向中国境内出口的宠物饲料其产品卫生指标应当符合《宠物饲料卫生规定》的要求;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还应当符合进口登记产品的备案标准要求。

  饲料药物添加剂的使用要求方面,《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第168号)以及《对执行第168号公告有关事项的公告》(农业部公告第220号)规定了允许使用的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名称、含量、适用范围、停药期规定及注意事项等;并规定,兽用原料药不得直接加入饲料中使用,必须制成预混剂后方可添加到饲料中。2017年10月30日原农业部兽医局发布了关于征求《关于发布<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及使用规范>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拟对药物添加剂的使用进行相应的修订,并决定废止第168号公告和220号公告。2019年3月13日,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发布了关于征求《药物饲料添加剂退出计划(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函,对促生长类添加剂、抗球虫药以及中药类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使用进行了修订,意见稿也提出原农业部公告第168号和第220号将会废止。目前,正式的文件尚未发布,食品伙伴网将持续关注。

  二、具体指标要求

  具体的指标要求主要从饲料原料、饲料产品、饲料添加剂、新饲料添加剂以及宠物饲料五个方面展开。

  GB 13078-2017《饲料卫生标准》是对饲料卫生要求的强制标准,规定了饲料原料和饲料产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及微生物的限量及试验方法。卫生标准仅适用于标准中所规定的饲料原料和饲料产品,但不适用于宠物饲料产品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这两类产品有专门的规定。

  1、饲料原料

  原农业部公告第1773号发布的《饲料原料目录》对饲料原料的部分指标要求进行了规定,例如,8.2.2水解酪蛋白的蛋白质含量要求不低于74%;10.2.8蟹粉的粗蛋白质含量不低于25%;再如10.4.8鱼溶浆的水分含量不高于50%。除目录中有特殊规定外,植物性饲料原料的植物学纯度通常不得低于95%。

  除了《目录》中的基本要求外,大部分的指标要求在原料的具体标准中有规定,比如GB/T 19541-2017《饲料原料 豆粕》规定了饲料原料豆粕的质量等级指标,特级品、一级品、二级品、三级品,不同等级的粗蛋白、粗灰分、水分等标准不同;卫生指标符合GB 13078的规定。GB/T 19424-2018《天然植物饲料原料通用要求》规定了天然植物饲料原料的外观性状、理化指标要求,卫生指标符合GB 13078的规定。

  2、饲料产品

  饲料产品主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在具体的饲料标准中,规定了相关的指标要求,比如NY/T 903-2004《肉用仔鸡、产蛋鸡浓缩饲料和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中规定了浓缩饲料常规成分以及主要微量元素和维生素的营养成分指标;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中规定了相关微量元素的含量要求。

  配合饲料标准比如GB/T 14924.2-2001《实验动物 配合饲料卫生标准》规定了实验动物小鼠、大鼠、兔、豚鼠、地鼠、犬和猴的配合饲料的化学污染物和微生物指标要求。GB/T 5915-2008《仔猪、生长肥育猪配合饲料》和T/CFIAS 002-2018《蛋鸡、肉鸡配合饲料》均是具体的畜禽饲料标准。水产类的饲料产品如GB/T 36205-2018《草鱼配合饲料》,标准规定了饲料加工的质量指标和营养成分指标要求,卫生指标要求符合GB 13078的规定。

  精料补充料如LS/T 3409-1996《奶牛精料补充料》和LS/T 3406-1992《肉用仔鹅精料补充料》等,均规定了相关的质量指标要求。

  3、饲料添加剂

  《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农业部公告第2045号)中对部分饲料添加剂有明确的指标要求,如目录中对液体L-赖氨酸要求L-赖氨酸含量不低于50%。在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23号中,经全国饲料评审委员评审,决定将姜黄素的适用范围扩大至肉仔鸡,在肉仔鸡配合饲料中的推荐添加量为50mg/kg~150mg/kg,最高限量为150mg/kg(以干物质含量为88%的配合饲料为基础)。

  除了《目录》中的规定外,具体要求在相应的标准中进行规定。根据《目录》中的类别,饲料添加剂品种主要包括氨基酸、维生素、矿物元素、酶制剂、微生物、防腐剂、抗氧化剂及其他等。比如,GB 34459-2017《饲料添加剂 硫酸铜》、GB 9840-2017《饲料添加剂 维生素D3(微粒)》、GB/T 27984-2011《饲料添加剂 丁酸钠》、NY/T 2131-2012《饲料添加剂 枯草芽孢杆菌》、GB/T 36863-2018《混合型饲料添加剂防霉剂通用要求》等均规定了技术指标。

  4、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指标要求主要以国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告形式公布,如原农业部公告第1314号批准了酵母硒作为新饲料添加剂,在产品标准(备案)中,规定了酵母硒的技术指标要求,包括总硒、有机硒、粗蛋白、水分、粗灰分、铅、砷、细菌总数、沙门氏菌以及其他卫生指标要求。

  原农业部公告第2309号批准纽甜、L-硒代蛋氨酸和约氏乳杆菌为新饲料添加剂,在产品标准(备案)中,规定了添加剂的质量要求,包括性状、含量、水分及卫生指标等方面的要求。

  其他有关新饲料添加剂的指标要求可查看相关公告中的备案标准,这里不再赘述。

  5、宠物饲料

  《宠物饲料卫生规定》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供宠物犬、宠物猫直接食用的宠物饲料产品的卫生指标要求,包括无机污染物和含氯化合物、真菌毒素、天然植物毒素、有机氯污染物、微生物污染物五个项目,具体限量要求可查看农业农村部第20号公告。

  此外,农业农村部修订饲料或者饲料添加剂原料目录时也可能涉及到宠物饲料的要求,如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1号决定增补维生素K1等78个饲料添加剂品种进入《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适用范围为犬、猫;将蛋氨酸羟基类似物等25个饲料添加剂品种的适用范围扩大至犬、猫。饲料添加剂亚硝酸钠仅限用于水分含量大于等于20%的宠物饲料,最高限量为100m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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